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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規范重大行政決策公眾參與工作,保障公眾知情權、參與權、表達權和監督權,提升重大行政決策民主化水平和質量,根據《重大行政決策程序暫行條例》《浙江省重大行政決策程序規定》《麗水市人民政府重大行政決策公眾參與工作規則》等有關規定、文件精神,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規則。
第二條 ?市政府、政府部門以及鄉鎮(街道)(以下稱決策機關)的重大行政決策公眾參與工作,適用本規則。法律、法規、規章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除依法不予公開的決策事項外,決策機關作出重大行政決策應當履行公眾參與程序。
第三條本規則所稱公眾參與,是指決策機關在重大行政決策制定、執行等過程中,對涉及社會公眾切身利益或者對其權利義務有重大影響的決策事項的必要性、可行性和實效性,采取便于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參與的方式廣泛聽取意見、接受公眾監督的活動。?
第四條 ?市人民政府辦公室、市司法局負責統籌督促全市重大行政決策公眾參與工作。
公眾參與工作的組織開展由市政府重大行政決策事項的承辦單位、政府部門、鄉鎮(街道)辦公機構或法制機構(以下稱決策承辦單位(機構))具體負責。公眾參與工作由兩個及以上單位共同承辦的,由牽頭單位負責,其他單位配合。
第五條 ?重大行政決策公眾參與工作應堅持黨的領導,遵循廣泛性、便民性、合理性、實效性的原則。
第六條 ?決策機關應根據決策事項,綜合考量公眾受影響程度、居住地域、行為能力、從事職業等因素,遴選包括利益相關方在內的公眾代表參與重大行政決策,確保參與主體的民主性、廣泛性和針對性。 ??
第二章 決策制定階段的公眾參與
第七條 ?決策承辦單位(機構)在征求公眾意見前,應當就決策事項結合本市實際聽取所涉及部門、單位的意見和建議,并開展調查研究,全面準確了解決策事項的具體情況,根據有關法律法規和行政規范性文件,起草決策草案。
對需要多個方案比較的決策事項,在決策草案中應當提出兩個以上備選方案。 ?
第八條 ?重大行政決策草案形成后,決策承辦單位(機構)可以采取向社會公開征求意見、座談會、實地走訪、民意調查、聽證會、書面征求意見等多種方式充分聽取公眾意見。
決策事項與市場主體生產經營活動密切相關的,決策承辦單位(機構)應當充分聽取市場主體和行業協會商會意見。
決策事項涉及特定群體利益的,決策承辦單位(機構)應當充分聽取特定群體及其代表的意見建議,并可以根據決策事項內容和實際需要,廣泛聽取人大代表、政協委員、民主黨派、工商聯、無黨派人士、人民團體、社會組織以及有關基層組織等的意見建議。?
第九條 決策事項向社會公開征求意見的,決策承辦單位(機構)應當通過政府門戶網站公布決策草案及其起草說明等材料,明確提出意見的途徑、方式、期限以及聯系單位、聯系方式。在此基礎上,鼓勵決策承辦單位(機構)通過政務新媒體、新聞發布會、政務服務應用以及報刊、廣播、電視等其他便于公眾知曉的途徑向社會公開征求意見,提高公眾參與度和參與有效性。
公開征求意見的期限一般不少于30日,法律法規或者上級文件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因情況緊急等原因需要縮短期限的,公開征求意見時應當予以說明。 ?
第十條 ?以座談會方式聽取公眾意見的,決策承辦單位(機構)應當合理選擇參會代表,在座談會召開前3個工作日,將決策草案及其背景情況等資料送達參會代表,并告知座談會召開的時間和地點。
決策承辦單位(機構)在座談會過程中,應當充分聽取相關人員意見,并注重溝通解釋,必要時,可以邀請有關方面的專家進行解釋說明。
決策承辦單位(機構)應當制作會議記錄,如實記錄各發言人的主要觀點和理由。
第十一條 ?決策事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決策承辦單位(機構)可以采取實地走訪的方式聽取社會公眾意見:
(一)需到實地查閱相關資料的;
(二)需當面了解相關情況的;
(三)需通過走訪確定代表性區域或者利益相關方的;
(四)其他需采取實地走訪方式的情形。
以實地走訪方式聽取公眾意見的,決策承辦單位(機構)應當梳理相關領域可能存在的問題,科學制定走訪計劃,進行充分調研并做好記錄。
第十二條 ?文化教育、醫療衛生、資源開發、生態環境保護、民生保障、公用事業等重大民生決策事項,可以采取民意調查方式聽取公眾意見。
民意調查可以由決策承辦單位(機構)自行組織或者委托無利害關系的第三方專業調查機構,通過網絡普遍調查、短信隨機調查和特定人群抽樣調查等多種方式進行,了解決策事項的社會認同度、承受度以及相關意見。委托第三方調查機構進行民意調查的,應當遵守有關保密規定。
民意調查的對象應當具有相關性、代表性、真實性,調查內容設計應當用詞簡潔、明確易懂。
民意調查結束后應形成書面報告,載明調查事項、調查范圍、調查方式、調查所得的各類意見和意見分析數據等內容。
第十三條 ?決策事項直接涉及公民、法人、其他組織切身利益、存在較大分歧或者公眾普遍關注的,可以組織聽證。法律、法規、規章規定應當召開聽證會的,依照其規定。
在重大行政決策事項公開征求意見期限內,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認為該事項應當組織聽證的,可以向決策機關或者決策承辦單位(機構)提出聽證申請,聽證申請應當以書面形式提出。收到聽證申請后,決策承辦單位(機構)應當在公開征求意見期限屆滿后的5個工作日內答復申請人;不組織聽證的,應當書面說明理由。
決策機關可以自行召開聽證會,也可以委托其他單位召開聽證會。決策承辦單位(機構)或者組織聽證會的其他單位應當在舉行聽證會的15日前,發布聽證會公告,公布決策草案及其說明等材料,明確聽證時間和地點、聽證參加人名額及其產生方式、公眾參加聽證會的報名時間和方式。?
第十四條 ?聽證參加人應當具有廣泛性和代表性,人數原則上不少于10人,其人數和人員構成由決策承辦單位(機構)或者組織聽證會的其他單位根據實際需要確定,并在舉行聽證會7日前,向社會公布聽證參加人名單,向聽證參加人送達聽證會材料。
第十五條 ?聽證會應當按照下列程序公開舉行:
(一)主持人介紹聽證參加人、聽證會議程、聽證主題,宣讀聽證紀律,宣布聽證會開始;
(二)決策承辦單位(機構)介紹決策草案主要內容、依據和有關情況;
(三)聽證參加人發表意見,進行詢問、質證和辯論,必要時可以由決策承辦單位(機構)或者有關專家進行解釋說明;
(四)聽證主持人總結陳述并宣布聽證會結束;
(五)聽證參加人確認聽證會記錄并簽字。
聽證會可以邀請新聞媒體和有關人員參加旁聽。
決策承辦單位(機構)應當根據聽證會的情況,制作聽證報告。???
第十六條決策事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決策承辦單位(機構)可以采取書面征求意見的方式聽取社會公眾意見:
(一)適用對象或影響范圍特定且涉及人員較少的;
(二)需征得當事人同意才能實施的;
(三)已通過其他方式征求意見,需對特定對象進一步征求意見的;
(四)其他適合采取書面方式征求意見的情形。
第十七條 ?決策承辦單位(機構)應當全面、客觀歸納整理各方面意見,并進行認真研究論證,充分吸收采納合理意見,完善決策草案。
決策承辦單位(機構)應當向社會公開公眾提出的主要意見以及采納情況,對未采納吸收的公眾意見,應當說明理由或作出解釋。
第十八條 公眾參與決策活動情況,應當作為決策機關重大行政決策的重要依據之一。應當組織而未組織公眾參與的重大行政決策事項,不得提交決策機關審議。?
第三章 決策審議階段的公眾參與
第十九條 ?決策機關在審議重大行政決策草案過程中,可以根據決策內容涉及的事項、范圍邀請利益相關方、公眾、專家、媒體等代表列席相關的政府常務會議、專題會議等會議。
第二十條 ?邀請相關方代表列席會議的議題、列席范圍以及人員名單等由決策承辦單位(機構)擬定,連同會議材料一并報請決策機關審批同意。
列席會議的公眾代表原則上從已參與該項決策的前期討論或者發表意見建議的人員中產生,一般不少于3人。符合條件的人員不足時,也可從與該決策有利害關系的其他人員中通過自愿報名、組織審核的方式確定符合條件的人員列席。
第二十一條 ?決策承辦單位(機構)應當做好相關方代表列席會議的組織準備工作,對相關方代表的意見建議進行客觀全面記錄,并將意見建議的采納情況和會議審議情況,以適當形式向相關方代表反饋。
第四章 決策施行階段的公眾參與
第二十二條 ?決策承辦單位(機構)可以根據決策事項實際情況,充分發揮人大代表、政協委員、專家學者、新聞媒體、涉及切身利益的企業、群眾代表的監督作用,參與、體驗、監督政策措施的施行情況,并提出意見建議。
第二十三條 ?對重大行政決策執行過程中社會公眾反映的問題、提出的建議,決策承辦單位(機構)應當認真研究并分類處置:
(一)未嚴格執行決策部署的,及時糾正;
(二)社會公眾存在誤解的,及時釋疑;
(三)執行效果不良的,及時啟動后評估或調整程序。
第二十四條 ?決策承辦單位(機構)應積極運用第三方評估、社情民意調查等方式,圍繞政策措施的施行過程、細則標準、取得成效、存在問題、改進方向等方面開展政策措施施行效果的公眾評價,根據評價意見修訂政策措施,并將評價和修訂情況向社會公開。
第五章 ?附 ?則
第二十五條 ?決策機關應當在政府網站設置重大行政決策專欄,集中發布重大行政決策事項目錄、征求意見公告、公眾意見反饋情況公告、實施情況報告以及后評估報告等信息,便于社會公眾參與決策全過程。?
鼓勵決策機關在政務移動客戶端上設置重大行政決策公眾參與專欄,集中發布本條第一款規定的相關信息。
第二十六條 ?對社會關注度高或者專業性、技術性較強的重大行政決策,應當同時公布公眾意見、專家論證意見的采納情況,并通過新聞發布會、媒體訪談等方式進行宣傳解讀,及時回應社會公眾關注的熱點問題。
第二十七條 ?本規則自印發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