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號: | 11332502091689199X/2025-1010405319 | 主題分類: | 市場監管、安全生產監管 |
|---|---|---|---|
| 發布機構: | 市發改局,市市場監管局,龍泉市青瓷寶劍產業局,市公安局,龍泉郵政管理局 | 成文日期: | 2025-12-31 |
| 文號: | 龍市監(2025)37號 | 規范性文件統一編號: | 1 |
| 有效性: | 有效 |
各有關單位:
現將《龍泉市刀劍行業經營主體信用評價管理辦法(試行)》印發給你們,請認真組織實施。
龍泉市市場監督管理局 ?????????龍泉市發展和改革局
龍泉市青瓷寶劍產業局 ????????????龍泉市公安局
龍泉郵政管理局
2025年12月31日
龍泉市刀劍行業經營主體信用評價管理辦法
(試行)
為加強龍泉刀劍行業信用體系建設,強化經營主體信用信息歸集、共享和應用,大力推進信用分級分類監管,深入推進協同監管和聯合獎懲,提升信用治理能力和水平,根據《國務院辦公廳關于加快推進社會信用體系建設構建以信用為基礎的新型監管機制的指導意見》《浙江省千萬經營主體信用工程實施方案》等相關規定,制定本辦法。
一、評價范圍
(一)評價對象:龍泉市行政區域內從事刀劍生產經營的企業及個體工商戶(以下簡稱經營主體)。
(二)評價信息:經營主體信用評價指標包括但不限于主體資質信息、行政監管信息、投訴舉報信息、司法裁判信息、社會評價信息等。
二、評價規則
(一)評價方法:刀劍行業經營主體信用評價工作,由市場監督管理部門負責實施統一組織和動態管理,利用數字化采集為主要手段,相關部門協助提供信用數據為補充,實現評價指標信息定期采集和綜合分析評價。評價一級指標13項、二級指標28項,指標內容詳見附表。
(二)評價分級:信用評價采用“動態記分+年度評級”相結合模式,以自然年為周期,每年初始記分為12分,對照所列指標情形對經營主體進行逐項記扣分,至當年12月31日,根據年度內累計記扣分情況,將龍泉市刀劍行業經營主體的信用等級從高至低分為四級:年度最終得分為10分(含)以上的,評價等級為“優秀”;7分(含)至10分(不含)的,評價等級為“良好”;3分(含)至7分(不含)的,評價等級為“一般”;3分(不含)以下的,評價等級為“差”。
(三)評價結果公開。年度信用評價等級按穩妥有序原則,通過政府門戶網站、官方微信公眾號等平臺向社會公示,并向龍泉市發改局、公安局、青瓷寶劍產業局、郵政管理局等相關政府部門、龍泉寶劍協會、重大活動承辦單位等共享評價信息,供查詢應用。
三、評價結果應用
(一)分級分類監管。根據上一年度信用評價結果,對刀劍行業營主體實施差異化監管。對信用等級為“優秀”的經營主體,可降低檢查頻次,除抽查、投訴舉報、大數據監測、專項整治、案件線索轉辦交辦等必要檢查外,一般不主動實施檢查,實現“無事不擾”;對信用等級為“差”的經營主體,可相應合理提高抽查頻次及比例,可視情節嚴重性對其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進行責任約談。
(二)信用聯合懲戒。從嚴查處刀劍領域違法失信行為,加強執法辦案機構與信用監管機構的銜接,依法實施嚴重違法失信名單管理,加大典型案例的曝光力度。建立健全跨部門信用信息共享互通和聯合懲戒機制,對信用等級為“差”的經營主體,由公安、郵政管理部門列入重點審查對象,在開展刀劍產品備案、刀劍寄遞查驗時進行嚴格審核。逐步推動信用評價結果在多場景落地應用,在政府采購、政策扶持等方面,嚴格落實對相關經營主體的限制或禁入措施。
(三)榮譽及政策激勵。將經營主體信用評價結果應用于政府公共服務、榮譽表彰等多個場景,為優質經營主體提供檢驗檢測、認證認可、市場推廣等更加完善優質的服務。在政府質量獎、“品字標”企業、“浙個好”品牌、“名特優新”個體工商戶等榮譽評定以及政府部門組織展銷活動等,優先推薦信用等級為“優秀”的經營主體,推動形成“以信促產、以信興業”的產業發展良性循環。
(四)融資支持與信用賦能。鼓勵金融機構將信用評價結果納入授信評估標準,根據信用評價結果,調整授信額度。對上一年度信用評價等級為“優秀”“良好”的經營主體,鼓勵金融機構豐富信貸產品,按照市場化原則提供融資支持。
四、信用異議處理和信用修復機制
各有關部門要加強對失信主體開展合規指導,切實幫助經營主體重塑信用、提升信用。
(一)異議處理。經營主體對信用評價過程或者結果有異議的,可向市場監管部門提出異議申請。異議有效的,市場監管部門及時調整信用評價結果;異議無效的,相關部門引導經營主體糾正失信行為、提高信用水平。
(二)合規指導。市市場監管局、公安局、青瓷寶劍產業局及郵政管理局等部門要立足自身職能,對照信用記扣分規則清單式梳理合規管理要求,指導因失信被記扣分的經營主體按照有關要求進行整改,并引導經營主體將信用建設融入全生命周期、全鏈條管理,全面提升信用管理能力。
(三)信用修復。對于因列入經營異常名錄、嚴重違法失信名單或者受到過行政處罰申請信用修復的經營主體,相關部門應依據法律法規規定,引導經營主體通過國家企業信用信息公示系統或者“信用浙江”平臺申請信用修復,并依法及時完成信用修復審批、出具信用修復意見。
本《辦法》自2026年1月3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