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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索引號: /2025-1010405683 主題分類:
    發布機構: 龍泉市人民政府辦公室 成文日期: 2025-12-30

    文字解讀:關于《龍泉市公共租賃住房管理辦法》的政策解讀

    文章來源:龍泉市人民政府辦公室 發布時間:2025-12-30 點擊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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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辦法》出臺背景

    為加強公共租賃住房管理,完善住房保障體系,根據《廉租住房保障辦法》(建設部等9部委令第162號)、《公共租賃住房管理辦法》(住建部令第11號)、《浙江省城鎮廉租住房保障辦法》(省政府令第276號)、《省建設廳關于印發<公租房保障基本公共服務導則>的通知》(浙建保發〔2023〕69號)等有關規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二、工作目標

    為加強公共租賃住房管理,完善住房保障體系,充分發揮住房保障制度的作用,以融合為導向推進公共服務一體化改革。

    三、《辦法》制定依據

    1.《廉租住房保障辦法》(建設部等9部委令第162號);

    2.《公共租賃住房管理辦法》(住建部令第11號);

    3.《浙江省城鎮廉租住房保障辦法》(省政府令第276號);

    4.《省建設廳關于印發<公租房保障基本公共服務導則>的通知》(浙建保發〔2023〕69號);

    5.《浙江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實施浙江省軍人軍屬、退役軍人和其他優撫對象基本優待目錄清單的通知》(浙政辦發〔2021〕79號);

    6.《省建設廳關于支持推進“浙有善育”工作的若干意見》(浙建〔2022〕7號);

    7.《浙江省住房和城鄉建設廳關于進一步規范公共租賃住房保障家庭經濟狀況核對工作的通知》(浙建〔2021〕6號);

    8.《麗水市區公共租賃住房管理辦法》(麗政辦發〔2025〕5號)。

    四、《辦法》執行范圍和有關期限

    本市市區范圍內公共租賃住房的規劃、建設、分配管理,適用本辦法。文件自2026年1月30日起施行。

    五、《辦法》核心或重要內容解讀

    《辦法》主要由總則、保障資金和房屋來源、保障對象和準入管理、配給管理、配后管理、退出管理、監督管理和法律責任、附則等八部分內容組成。

    第一部分為總則。明確公共租賃住房管理的目的依據、適用范圍、定義原則、職責分工等方面內容。

    第二部分為保障資金和房屋來源。明確公共租賃住房的房源籌集渠道、保障資金來源與分配、建設標準等方面內容。

    第三部分為保障對象和準入管理。明確公共租賃住房的保障對象、申請條件等方面內容。

    第四部分為配給管理。明確公共租賃住房的保障實行方式、管理模式、配租制度與合同簽訂等方面內容。

    第五部分為配后管理。明確公共租賃住房保障對象所需承擔的費用、檔案管理制度、房屋調換等方面內容。

    第六部分為退出管理。明確公共租賃住房的動態監管定期審核保障家庭資格、合同期滿后的退租與續簽機制、承租人的違反合同行為等方面內容。

    第七部分為監督管理和法律責任。明確公眾舉報投訴機制、對公租房使用的監督檢查機制、依法追究因提供虛假證明材料的相關單位及個人責任機制等方面內容。

    第八部分為附則。

    一、新舊政策對比

    1.差異1:依據文件調整。

    舊管理辦法:“根據《公共租賃住房管理辦法》(住建部令第11號)《廉租住房保障辦法》(建設部等九部委令第162號)《住房和城鄉建設部關于公共租賃住房和廉租住房并軌運行的通知》(建保〔2013〕178號)和《浙江省住房和城鄉建設廳關于全面推進廉租住房和公共租賃住房并軌運行的實施意見》(浙建保〔2014〕82號)等有關規定。”

    新管理辦法:“根據《廉租住房保障辦法》(建設部等9部委令第162號)、《公共租賃住房管理辦法》(住建部令第11號)、《浙江省城鎮廉租住房保障辦法》(省政府令第276號)、《省建設廳關于印發<公租房保障基本公共服務導則>的通知》(浙建保發〔2023〕69號)等有關規定。”

    2.差異2:保障對象調整。

    舊管理辦法:“面向符合保障條件的城鎮居民低收入住房困難家庭、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難家庭、新就業無房職工和在本市市區穩定就業的外來務工人員等住房困難對象。”

    新管理辦法:“面向符合保障條件的城鎮居民中等偏下及以下收入住房困難家庭、新就業無房職工、在本市市區穩定就業的外來務工人員、搬遷進城農民和市政府根據國家、省有關規定認定的其他特定對象等住房困難對象。”

    3.差異3:公租房建設標準調整。

    舊管理辦法:“公共租賃住房建設根據市區經濟發展水平、群眾生活水平、住房狀況、家庭結構和人口等因素,按照保基本、可持續的要求,合理確定公共租賃住房建設規模和各種套型的比例。新建的公共租賃住房單套建筑面積原則上控制在60平方米以下(中高層、高層可放寬10平方米)。通過改建、購買、長期租賃等其他方式籌集的公共租賃住房房源,面積標準可適當放寬,但不一般不超過80平方米。公共租賃住房向保障對象交付使用前,應按照省建設廳等單位發布的《公共租賃住房裝飾裝修基本要求》,為公共租賃住房提供簡約、環保的基本裝修,具備入住條件。已裝修的廉租住房調整為公共租賃住房的,其裝修標準可不做調整。”

    新管理辦法:“政府投資和各類企業等社會力量投資建設的公租房,建設標準應當滿足基本居住需求為原則,具體按浙江省保障性住房相關建設標準執行。新建的成套公租房單套建筑面積可以 40 ㎡到 60 ㎡為主,根據公租房保障對象的實際情況確定,其中高層、小高層原則上單套建筑面積不超過 70 ㎡;針對多孩家庭,可適當籌集戶型面積較大的公租房房源。”

    4.差異4:住房條件調整。

    舊管理辦法:“已有住房是指申請家庭成員在不動產登記單位登記的房屋、房改單位登記的房改房和3周年內領取的貨幣補貼部分、征收單位登記的拆遷安置房(包括拆遷貨幣補償的原有拆遷房屋、待安置房)、以及因贈與、繼承、自建等方式獲得的自有房屋。”

    新管理辦法:“申請家庭在本市市區無自有住房、3年內無轉讓住房記錄、未承租直管公房,或現有的住房面積未超過公租房保障面積標準。”

    5.差異5:工商投資額標準調整。

    舊管理辦法:“申請家庭具有下列情形的,不列入公租房保障范圍:申請家庭成員中在工商登記注冊額超過20萬元的,或工商登記注冊額超過20萬元但注銷工商登記及稅務登記未滿1周年的。”

    新管理辦法:“申請家庭具有下列情形的,不列入公租房保障范圍:申請家庭成員中在各類企業中投資(含出資認繳額)總和超過30萬元。”

    6.差異6:外來務工證書條件調整。

    舊管理辦法:“申請人持有中級及以上職稱或三級及以上職業資格證書。”

    新管理辦法:“申請人持有的職稱或職業資格證書符合規定標準。”

    7.差異7:增加環衛工人、公交司機、搬遷進城農民保障群體。

    新管理辦法:“一線環衛工作是指申請人連續從事一線道路清掃清運工作滿3年,與市區所在單位簽訂一年以上勞動合同或聘用合同的一線環衛工人;一線公交司機是指申請人連續從事一線公交工作滿3年,與市區所在單位簽訂一年以上勞動合同或聘用合同的一線公交司機;搬遷進城農民類型包括異地搬遷(含銜接鄉村振興異地搬遷、地質災害避讓搬遷、城鄉建設用地增減掛鉤項目搬遷)、其他政策搬遷、自主集聚等。”

    8.差異8:增加優先安排公租房實物配租保障對象。

    舊管理辦法:“1.城市住房救助對象,即符合規定標準的住房困難的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分散供養的特困人員和最低生活保障邊緣家庭;2.享受國家定期撫恤補助的優撫對象、一級至二級殘疾人、烈士遺屬、傷殘軍人、見義勇為的傷殘人員、英雄勞模、市級以上勞動模范、計劃生育特殊困難家庭和家庭主要勞動力喪失的住房困難家庭。”

    新管理辦法:“1.城鎮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最低生活保障邊緣家庭、分散供養的特困家庭等住房救助家庭;2.無贍養人的老人、由政府在福利機構供養成年的孤兒、一至二級殘疾人、老黨員、老游擊隊員、老交通員、現役軍人及其家屬、退役軍人、三屬(烈士遺屬、因公犧牲軍人遺屬、病故軍人遺屬)、見義勇為人員、英雄模范、龍泉市級及以上勞動模范、夫妻一方年滿70周歲、二孩及以上家庭等;3.其他急需救助的家庭。”

    9.差異9:新增“保障家庭中有75周歲以上老人或一至二級肢體殘疾家庭成員的,提出房源調換申請,經公租房所有權人或者委托的運營單位同意,可根據房源情況進行統籌調配,并重新簽訂公租房租賃合同(原保障戶型不變)。”

    10.差異10:對不符合承租條件的承租人騰退處理辦法調整。

    舊管理辦法:“以實物配租方式保障的家庭經審查,符合條件的,可續簽租賃合同;年審后,不符合條件的,住房保障實施單位依照有關規定和合同約定收回住房,退出確有困難的,經批準,可適當延長退房期限,延長期限不得超過6個月,在此期間的租金按同區域同類住房市場租金計收。保障家庭因購買預售房產須退出公共租賃住房的,退房期限可延長至其預售房產竣工交付后6個月(竣工交付時間參照商品房購買合同),但在此期間的租金按同區域同類住房市場租金計收。”

    “承租家庭應按時繳納租金。不按時繳納并經催繳無效的,經合同約定,住房保障實施單位可以通報其所在單位,從其相關收入中直接劃扣。承租家庭違反公共租賃住房使用規定拒不改正或應退出保障卻拒不騰退房屋的,住房保障實施單位有權通知供水、供電單位暫停供水供電,相關單位應予以實施。”

    新管理辦法:“不符合承租條件的, 承租人應當在3個月內騰退公租房。因正當的理由無法按期退房的,經公租房所有權人或委托的運營管理機構同意后,可延長退房期限,延長期限不得超過3個月;購買新建商品房的,從購房合同約定的交付之日起開始計算;購買存量房或贈與、繼承等其他方式獲得房產的,從取得不動產權登記之日起開始計算;其他情形的,從騰退通知書發放之日起開始計算。搬遷期內租金按照合同約定的租金數額繳納,超出期限按同區域同類住房市場租金計收。搬遷期滿不騰退公租房,承租人確無其他住房的,應當按照市場價格繳納房屋租金;承租人有房拒不騰退或者承租人確無其他住房且不按規定繳納房屋租金的,公租房所有權人或委托的運營管理機構可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七、解讀機關(包括解讀機關、解讀人、咨詢方式)

    解讀機關:龍泉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局

    解讀人:黃英頻

    咨詢電話:0578-77662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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