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號: | /2025-1010405672 | 主題分類: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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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發布機構: | 龍泉市人民政府辦公室 | 成文日期: | 2025-11-19 |
一、文件出臺背景
我市原農村村民建房審批管理辦法已經發布近12年,自《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修正后,宅基地主管部門發生變化,原文件部門職責與上位法已經不匹配。目前我市農村村民建房雜亂無序,違法占地現象屢見不鮮,村民建房審批程序不清,信訪案件時有發生。為規范農村村民建房審批,優化村莊布局,保障農村村民合法權益,出臺本辦法。
二、文件依據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規劃法》《浙江省國土空間規劃條例》《浙江省農村住房建設管理辦法》等法律法規規章及《農業農村部 自然資源部關于規范農村宅基地審批管理的通知》(農經發〔2019〕6號)、《浙江省農業農村廳 浙江省自然資源廳 浙江省住房和城鄉建設廳關于印發農民建房“一件事”辦事指南(2020年修訂版)的通知》(浙農經發〔2020〕6號)等政策文件規定,結合本市實際,龍泉市自然資源和規劃局牽頭起草了《龍泉市農村村民建房審批管理辦法》
三、
文件
內容解讀
新辦法共分七部分27點,分總則、建房標準、建房條件、建房審批、建設管理、法律責任、附則。
第一部分 總則
確定了辦法使用的范圍、申請主體,并對宅基地、農村村民建房等名詞以及原址翻建、改擴建、多戶聯建等建設行為作出詳細解釋。同時明確了在宅基地審批過程中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市級相關部門、村級組織等相關部門的職責。
確定農村宅基地審批應遵循規劃先行、保護耕地、節約用地、因地制宜、“一戶一宅”的原則
明確在市域范圍內,農村村民建房分為三類區域管理。
第二部分 建房標準
(一)確定宅基地面積按照大、中、小、1人戶進行區分,用地包括住房、附屬用房、生活庭院、出入通道用地,
(二)農村住宅房屋建設要充分考慮建房進出道路通行需求,建筑高度、建筑風貌等規劃條件以國土空間規劃、“通則式”鄉村規劃管理規定、村莊規劃為準。
第三部分 建房條件
(一)嚴格執行農村村民“一戶一宅”政策,審批以家庭戶為單位,符合相關條件的家庭戶可以予以申請建房。
(二)村民申請建房時有相關情形的,不予批準:
(三)村民申請建房時家庭成員不屬于本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但具有相關特殊情況的,可以計入建房人數:
(四)村民申請建房時具有相關情形之一的,可以增加一個建房人數。
(五)村民因災毀、避險急需建房的,經相關部門規劃選址后,可按照本辦法規定的建房標準先行建設。
(六)規定了申請建房用地的村民擁有舊房的,按相關規定處置原有舊房
第四部分 建房審批
村民建房審批應按照申請受理、審查審核規定程序進行。
第五部分 建設管理
(一)各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當強化農村村民建房建設管理,按照開工建設、放樣驗線、過程監管、安全施工、聯合驗收、歸檔備案六個環節進行詳細管理。
(二)確定了建設農村住房設計圖紙來源方式。
第六部分 法律責任
明確了各個環節有關部門的相關法律責任。
第七部分 附則
本辦法自2025年12月22日起施行。原《龍泉市人民政府辦公室關于印發龍泉市農村村民建房審批暫行管理辦法的通知》(龍政辦發〔2013〕136號)文件同時廢止。我市原有規定與本辦法不一致的,以本辦法為準。
四、
新舊政策對比
1.明確了從村級開始各有關單位的職責,確定了國土空間規劃批復后,農村村民建房分類管控的范圍。
一類區:國土空間總體規劃確定的城鎮開發邊界范圍內或已覆蓋詳細規劃的區域,原則不審批新增宅基地;區域內原有合法房屋,在符合相關法律法規和規劃的前提下可原址翻建;區域已依法編制詳細規劃的,依規劃審批建設。
二類區:城鎮開發邊界范圍外,國土空間總體規劃確定的中心城區、中心鎮區區域內的城區和鎮區,符合國土空間規劃或區塊詳細規劃的,原則可進行農村村民建房審批,但須嚴格控制新增宅基地審批。
三類區:除一類、二類區以外的村莊,在符合相關法律法規和相關規劃的區域,可依據“通則式”鄉村規劃管理規定進行農村村民建房審批。
2.從建房標準上由原來的大(6人及以上)、中(4-5人)、小(1-3人)戶變更為大(6人及以上)、中(4-5人)、小(2-3人)、1人戶四種標準,且將標準與周邊縣市區進行了對比,進行合理下調,確保各戶人均建筑面積在80平方米左右。獨立式建房標準調整為:
1人戶,建筑占地≤36平方米。
2至3人(小)戶,建筑占地≤84平方米。
4至5人(中)戶,建筑占地≤110平方米。
6人以上(大)戶,建筑占地≤120平方米。
3.明確了農村村民建房需充分考慮進出通道,避免違規占用耕地、林地,且建筑檐口高度確定控制在9.6米以下。
4.建房條件中增加了家庭戶的概念。家庭戶確定遵循以下原則:①父母只有一個子女的,與子女共同按一戶認定;②父母有多個子女的,達到法定婚齡的子女可按一戶認定,未達到法定婚齡的子女與父母共同按一戶認定,子女均達到法定婚齡的,父母需共同與其中一個子女按一戶認定。
5.明確了農村村民建房建造地下儲藏室的條件。
6.對建房條件進行了優化增加:為實施土地綜合整治、村莊整治,優化村莊布局,確需遷建的;人均現有住房建筑面積少于25㎡的住房困難戶可申請建房。減少不予批準條件:未到法定結婚年齡或假離婚人員以分戶為理由申請的;與子女同在本村居住生活的60周歲以上老人單獨分戶或遷移戶口到外村,申請建房的。
7.審批前增加相關部門聯合踏勘環節,確保宅基地科學選址。
五、有關政策扶持、優惠或其他幫助
農村村民建房設計方案可采用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局編制(修編)的《龍泉市農民建房通用圖集》。
六、文件要求的實施時間
本辦法自2025年12月22日起施行。
七、解讀機關(包括解讀機關、解讀人、咨詢方式)
文件解讀機關為龍泉市自然資源和規劃局。解讀人葉挺文:咨詢方式:157280673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