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號: | 113325020762292076/2025-17708 | 主題分類: | 其他- |
|---|---|---|---|
| 發布機構: | 龍泉市人民政府辦公室 | 成文日期: | 2025-12-31 |
| 文號: | 龍政通〔2025〕2號 | 規范性文件統一編號: | KLQD00-2025-0006 |
| 有效性: | 有效 |
為貫徹落實《浙江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公布浙江省綜合行政執法事項統一目錄(2025年)和浙江省鄉鎮(街道)綜合行政執法事項指導目錄(2025年)的通知》(浙政辦發〔2025〕12號)、《麗水市人民政府關于實施<浙江省綜合行政執法事項統一目錄(2025年)>的通告》(麗政通〔2025〕7號),結合我市實際,現將龍泉市實施《浙江省綜合行政執法事項統一目錄(2025年)》有關事項通告如下:
一、龍泉市行政區域范圍內,列入《龍泉市實施<浙江省綜合行政執法事項統一目錄(2025年)>清單》的行政處罰事項,由綜合行政執法部門統一行使相應事項的行政處罰權以及與行政處罰相關的行政檢查、行政強制措施等職權。
二、通告實施前已經立案但未結案的案件和歷史遺留案件仍由原業務主管部門繼續負責辦理和案卷檔案保管,并承擔相應行政復議、行政訴訟和法治考核等責任。通告實施后,相關部門不再行使已劃由綜合行政執法部門行使的行政處罰權。
三、本通告自2025年12月31日起施行。《龍泉市人民政府通告》(〔2020〕第14號)、《龍泉市人民政府通告》(〔2021〕第19號)、《龍泉市人民政府通告》(〔2022〕第23號)同時廢止。
附件:龍泉市實施《浙江省綜合行政執法事項統一目錄(2025年)》清單
龍泉市人民政府
2025年12月31日
(此件公開發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