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號: | 331181000000/2025-64434 | 主題分類: | 土地 |
|---|---|---|---|
| 發布機構: | 龍泉市人民政府辦公室 | 成文日期: | 2025-08-15 |
| 文號: | 龍政辦發〔2025〕21號 | 規范性文件統一編號: | KLQD01-2025-0007 |
| 有效性: | 有效 |
各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市政府直屬各單位:
《龍泉市耕地保護補償機制實施辦法》已經市政府第47次常務會議審議通過,現印發給你們,請結合實際認真貫徹落實。
龍泉市人民政府辦公室
2025年8月15日
(此件公開發布)
龍泉市耕地保護補償機制實施辦法
根據《浙江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堅決制止耕地“非農化”防止耕地“非糧化”穩定發展糧食生產的意見》(浙政辦發〔2021〕6號)、《浙江省財政廳 浙江省自然資源廳關于調整省級耕地保護補償政策的通知》(浙財資環〔2022〕9號)等文件精神,落實最嚴格的耕地保護制度,保障糧食生產安全,建立耕地保護激勵長效機制,深入推進我市生態文明建設,切實調動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和農民群眾保護耕地的主動性、積極性,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一、總體目標
通過建立耕地保護補償機制,強化主體責任,堅決守住耕地紅線,有效落實最嚴格的耕地保護制度。按照“誰保護,誰受益”“分級負責,突出重點”的要求和耕地“非農化”“非糧化”不予補償的原則,對耕地保護進行經濟補償激勵,使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從保護耕地中獲得長期、穩定的經濟收益,切實加強耕地用途管制,使我市耕地得到有效保護。
二、主要內容
(一)補償范圍及對象。
1.補償范圍:全市范圍內的現狀耕地。
下列耕地不納入補償范圍:違反耕地“非糧化”有關規定,種植苗木花卉草皮、種植水果茶葉等多年生經濟作物、挖塘養殖水產、閑置荒蕪的耕地;違反耕地“非農化”有關規定,用于綠化造林、建設綠色通道、挖湖造景、從事非農建設的耕地;已經用于設施農業用地的耕地(耕地耕作層不破壞的除外);已經批準農用地轉用的耕地;耕地占補平衡中補充耕地的質量達不到耕種條件的耕地等。
核定耕地保護補償機制補償范圍時,需結合我市實際,切實增強農村集體經濟組織保護耕地的自覺性和責任意識,遏制違法占用和拋荒耕地行為的發生。
2.補償對象:承擔耕地保護任務和責任的農村集體經濟組織。
(二)補償標準。
結合我市實際,統籌地方財力和資金,確定我市村級集體經濟組織耕地保護補償資金標準為60元/畝?年(含省補貼資金)。對年度存在違法占用耕地且未按要求及時整改恢復原狀的,不予安排。
(三)補償資金使用。
補償資金主要用于耕地保護管理、耕地質量提升、農田基礎設施管護與修繕、“田長制”建設等。在確保完成耕地保護任務并符合新增建設用地土地有償使用費等相關資金使用管理規定的前提下,也可用于發展農村公益事業、建設農村公共服務設施等。資金實行“村賬鄉鎮代理”,由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按照農村集體資產管理有關規定和民主議事規則,制定資金使用方案,報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批準后,按規定使用。
(四)補償資金發放。
市自然資源和規劃局會同市財政局、市農業農村局根據耕地地力保護補貼面積,結合年度違法占用耕地執法檢查情況,編制耕地保護補償方案。確定后的耕地保護補償方案結果實行公示制度,公示期不少于7天。公示無異議的,每年12月底前由市自然資源和規劃局會同市財政局聯合發文后將耕地保護補償資金撥付到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
根據市政府統一安排,本年度的耕地保護補償可根據上一年度耕地保護補償發放金額的80%預先撥付。
(五)資金來源。
從省財政下達給我市的省級造地改田資金的耕地保護補償資金中予以安排,不足部分從市土地出讓收入、新增建設用地土地有償使用費、耕地占補平衡指標調劑收入、耕地開墾費、國有土地使用稅以及其他財政資金中統籌安排。
(六)監督指導。
為規范耕地保護補償資金使用,市財政局、市自然資源和規劃局、市農業農村局需對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耕地保護責任落實情況、耕地保護補償資金管理和使用情況加強監督指導。耕地保護補償資金實行“村賬鄉鎮代理”,建立專門的資金管理臺賬,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對各村耕地保護補償資金使用情況加強監督。
村級集體經濟組織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取消或扣減耕地保護補償資金,并依法依規追究有關責任人的責任,構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依法處理:未按照市政府有關規定履行土地管理職責和耕地保護責任,違法違規用地現象比較嚴重的,耕地被違法建設占用或嚴重污染、破壞的,存在村干部、村民私自賣地等違法違規行為的;耕地保護補償資金使用方案未經村民(代表)會議討論通過的;違規使用、私分、挪用耕地保護補償資金的;存在其他與耕地保護有關的違法違規行為的。
三、保障措施
為保障耕地保護補償機制的有效實施,市政府辦公室負責組織協調和監督工作,解決重大問題,市財政局負責籌措和撥付補償資金并監督使用,市農業農村局負責提供耕地地力補貼面積數據,市自然資源和規劃局負責編制補償方案,各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負責審核資金使用,村級集體經濟組織負責制定使用方案報批。同時,加強政策宣傳,提高群眾參與度,調動耕地保護積極性,將耕地保護補償工作落到實處。
本實施辦法自2025年9月25日起施行,《龍泉市人民政府辦公室關于印發龍泉市耕地保護補償機制實施(暫行)辦法的通知》(龍政辦發〔2016〕61號)同步廢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