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號: | 331181000000/2025-62178 | 主題分類: | 司法 |
|---|---|---|---|
| 發布機構: | 龍泉市人民政府辦公室 | 成文日期: | 2025-03-20 |
| 文號: | 辦公室便簽〔2025〕1號 | ||
各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市政府直屬各單位:
《龍泉市人民政府2025年度重大行政決策事項目錄》已經市政府第43次常務會議研究通過,現予以公布,并就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嚴格履行法定程序。請承辦單位根據《重大行政決策程序暫行條例》《浙江省重大行政決策程序規定》等文件要求,認真起草決策草案,落實公眾參與、專家論證、風險評估、合法性審查等程序,其中公開征求意見的期限一般不少于30日,確保各項法定程序全程留痕,程序正當、過程公開、責任明確。未經履行相應決策程序的,市政府不予集體討論決定。
二、加強規范檔案管理。承辦單位要嚴格落實《浙江省重大行政決策檔案管理辦法》(浙檔發〔2020〕14號)有關規定,對反映決策活動,有責任追溯和憑證作用的重大行政決策文件材料及時整理歸檔,實現重大行政決策全過程記錄。
三、壓實指導監督責任。市司法局要切實履行職責,在推進重大行政決策規范化建設中,加強對合法性審核工作的監督管理。市發改局、市財政局等有關部門要按照職責做好重大行政決策涉及的重大項目、重大財政資金使用的業務指導和監督管理等工作。
四、實行目錄動態管理。根據市政府年度工作任務的增加、變更等情況,及時新增或調整重大行政決策事項目錄,按規定程序審查通過后,對決策事項目錄調整情況進行公布。
附件:龍泉市人民政府2025年度重大行政決策事項目錄?
龍泉市人民政府辦公室
2025年3月20日
(此件公開發布)
附件
龍泉市人民政府2025年度重大行政決策事項目錄清單
序號 | 項目名稱 | 承辦單位 | 會同單位 | 決策依據 | 計劃完成時間 | 備注 | |
決策程序 | 時間節點 | ||||||
1 | 《龍泉市政府投資項目管理實施細則》 | 市發展和改革局 | 各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市直各單位 | 《政府投資條例》《浙江省政府投資項目管理辦法》等 | 公眾參與 (公開征求意見) | 2024年9月—10月 | |
專家論證 | / | ||||||
風險評估 | / | ||||||
合法性審查 | 2025年3月 | ||||||
提請市政府常務會議集體討論決定 | 2025年3月 | ||||||
2 | 《關于加快建設創新龍泉培育發展新質生產力的實施意見》 | 市科學技術局 | 市財政局 | 《浙江省人民政府關于印發浙江省“315”科技創新體系建設工程實施方案(2023—2027年)的通知》(浙政發〔2023〕6號)《浙江省科學技術廳等九部門印發關于強化企業科技創新主體地位加快科技企業高質量發展實施意見(2023—2027年)的通知》(浙科發高〔2023〕55號)等 | 公眾參與 (公開征求意見) | 2025年1月—3月 | 涉企重大行政決策 |
專家論證 | / | ||||||
風險評估 | / | ||||||
公平競爭審查和合法性審查 | 2025年4月 | ||||||
提請市政府常務會議集體討論決定 | 2025年5月 | ||||||
3 | 《龍泉市縣級飲用水水源地生態保護補償機制實施意見》 | 麗水市生態環境局龍泉分局 | 市財政局、市水利局、市農業農村局、市林業局、市綜合行政執法局、屏南鎮、蘭巨鄉、巖樟鄉 | 《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污染防治法》《浙江省飲用水水源保護條例》《麗水市飲用水水源保護條例》等 | 公眾參與(公開征求意見) | 2025年5月 | |
專家論證 | / | ||||||
風險評估 | / | ||||||
合法性審查 | 2025年7月 | ||||||
提請市政府常務會議集體討論決定 | 2025年10月 | ||||||
4 | 《龍泉市地名總體規劃(2025—2035年)》 | 市民政局 | / | 《地名管理條例》《地名管理條例實施辦法》《浙江省地名管理辦法》《浙江省民政事業發展“十四五”規劃》等 | 公眾參與 (公開征求意見) | 2025年6月 | |
專家論證 | 2025年7月 | ||||||
風險評估 | / | ||||||
合法性審查 | 2025年8月 | ||||||
提請市政府常務會議集體討論決定 | 2025年10月 | ||||||
注:1.公眾參與方式還包括座談會、聽證會、實地走訪、書面征求意見、向社會公開征求意見、問卷調查、民意調查等;公開征求意見的期限一般不少于 30 日。2.專家論證、風險評估程序根據決策事項需要履行,非必經程序。3.涉及市場主體經濟活動的決策事項,合法性審查環節應同時進行公平競爭審查。4.涉企重大行政決策應按照《龍泉市涉企重大行政決策制定與實施聽取企業家意見的暫行辦法》貫徹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