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號: | 331181000000/2025-64845 | 主題分類: | 其他 |
|---|---|---|---|
| 發布機構: | 龍泉市人民政府辦公室 | 成文日期: | 2025-09-29 |
| 文號: | 龍政辦發〔2025〕27號 | 規范性文件統一編號: | KLQD01-2025-0010 |
| 有效性: | 有效 |
各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市政府直屬各單位:
《龍泉市預拌混凝土和預拌砂漿管理辦法》已經市政府第49次常務會議審議通過,現印發給你們,請結合實際認真貫徹執行。
龍泉市人民政府辦公室??????
2025年9月29日 ???????
(此件公開發布)
龍泉市預拌混凝土和預拌砂漿管理辦法
為促進預拌混凝土、預拌砂漿發展和應用,保護生態環境,提高建設工程質量,根據《浙江省促進散裝水泥發展和應用條例》,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一、總則
(一)本辦法適用于在本市行政區域內從事建設工程活動及相關的工程設計、施工、監理、造價咨詢、工程質量檢測和監督管理,預拌混凝土、預拌砂漿生產企業的設立和參與預拌混凝土、預拌砂漿生產、經營、運輸、使用的單位和個人。
(二)本辦法所稱預拌混凝土,是指由水泥、集料、水以及所需的外加劑和摻合料等,在攪拌站按一定比例計量、拌制后,通過專用設備運輸、使用的拌合物。
(三)本辦法所稱預拌砂漿,是指由水泥、砂以及所需的外加劑和摻合料等,在攪拌站按一定比例計量、拌制后,通過專用設備運輸、使用的拌合物。預拌砂漿包括干混砂漿和濕拌砂漿。
(四)本辦法所稱建設工程,是指需依法申領施工許可證或者批準開工報告后方可開工的建設工程。
二、部門職責
(一)市經濟商務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預拌混凝土、預拌砂漿發展和應用的管理工作,其所屬的散裝水泥管理機構按照規定職責承擔具體工作。應當為預拌混凝土、預拌砂漿的發展和應用提供信息咨詢、業務培訓等服務,推廣應用新技術、新工藝、新產品。
(二)市經濟商務局應當會同市發改局、市自然資源和規劃局、市建設局、市應急管理局、麗水市生態環境局龍泉分局等單位,根據上級工作部署要求,編制預拌混凝土和預拌砂漿發展規劃(實施方案),并報市政府批準實施。
(三)市發改局、市公安局、市自然資源和規劃局、市建設局、市交通運輸局、市應急管理局、市審計局、市市場監管局、市統計局、市綜合行政執法局、麗水市生態環境局龍泉分局、經濟開發區等有關單位按照各自職責做好預拌混凝土、預拌砂漿的相關管理工作。
(四)市建設局、市交通運輸局、市水利局、市人民防空服務中心等單位應當做好房屋建筑工程、市政基礎設施工程以及交通運輸、水利、人防工程的預拌混凝土、預拌砂漿推廣使用工作。
(五)市市場監管局應加強研究會商,強化對預拌混凝土、預拌砂漿行業市場價格監督,維護公平競爭秩序,防止低價傾銷和哄抬預拌混凝土、預拌砂漿價格。
(六)各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當協助有關部門落實散裝水泥、預拌混凝土、預拌砂漿發展和應用的有關措施。
三、生產建設要求
(一)新建、改建、擴建預拌混凝土、預拌砂漿生產項目,應當符合國土空間規劃以及預拌混凝土和預拌砂漿發展規劃,并依法進行環境影響評價。
(二)新建預拌混凝土生產項目應按《浙江省商務廳等4部門關于印發浙江省預拌混凝土行業清潔生產迭代升級實施方案的通知》(浙商務聯發〔2023〕12號)的有關要求進行建設。
(三)新建預拌砂漿生產項目,其年設計生產能力應當符合省有關規定,其中,普通干混砂漿生產項目散裝發放能力應當達到百分之百。預拌砂漿生產企業應當符合行業管理規定要求,取得備案資格。
(四)預拌混凝土生產企業應當按照《建筑業企業資質管理規定》等相關法律法規規定,取得預拌混凝土企業專業承包資質。
(五)預拌混凝土、預拌砂漿生產企業應當建立健全質量控制體系,嚴格質量和計量管理,出廠的產品應當符合國家規定的質量標準和計量要求。預拌混凝土、預拌砂漿的質量以施工現場制作的試塊作為主要評定依據。制作試塊應當在建設單位或者工程監理單位監督下現場取樣,并送具有相應資質等級的質量檢測單位進行檢測。市場監管部門應當加強對預拌砂漿生產企業的產品質量和計量的監督檢查。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加強對預拌混凝土產品質量和建設工程中預拌混凝土、預拌砂漿使用質量的監督檢查。
(六)預拌混凝土、預拌砂漿生產企業生產預拌混凝土、預拌砂漿應當使用散裝水泥。
(七)建設工程需使用普通干混砂漿的,應當使用散裝普通干混砂漿。
四、禁現管理
(一)禁止現場攪拌混凝土、砂漿區域內的建設工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建設單位經散裝水泥管理機構批準,可以進行現場攪拌:
1.因交通運輸條件限制,預拌混凝土、預拌砂漿專用車輛無法到達施工現場的;
2.因需使用特種混凝土和特種砂漿,預拌混凝土、預拌砂漿生產企業無法有效供應的;
3.施工現場三十公里內沒有預拌混凝土生產供應的;
4.建設工程混凝土使用總量二百立方米以下的;
5.建設工程砂漿使用總量一百噸以下的。
(二)除符合第四部分第(一)點規定外,龍泉城市總體規劃用地范圍內的建設工程,必須使用預拌混凝土、預拌砂漿,在確定區域內全面禁止施工現場攪拌混凝土、砂漿。禁止現場攪拌混凝土、砂漿區域外的交通、能源、水利等建設工程以及其他由政府投資的建設工程,具備條件的,應當使用預拌混凝土、預拌砂漿。
(三)建設單位申請現場攪拌混凝土、砂漿的,應當向散裝水泥管理機構提出書面申請,并提供建設工程預算書、施工許可證復印件。散裝水泥管理機構應當自收到申請材料5個工作日內,作出批準或者不予批準的決定,不予批準的,應當書面說明理由。
(四)現場攪拌混凝土、砂漿的施工單位,應當遵守環境保護和城市市容環境衛生管理的規定,采取有效措施,確保噪聲、粉塵、廢水的排放符合規定排放標準。市建設局、市綜合行政執法局、麗水市生態環境局龍泉分局等單位應當加強對施工現場環境影響的監督檢查。
(五)禁止現場攪拌混凝土、砂漿的建設工程,建設、設計和施工單位應當按照使用散裝水泥、預拌混凝土、預拌砂漿的要求編制概算、預算。設計單位和施工圖設計文件審查機構應當按規定的技術標準要求對建設工程使用預拌混凝土、預拌砂漿進行設計和審查。監理單位應當對建設工程使用預拌混凝土、預拌砂漿的情況進行監督,對使用現場攪拌混凝土、砂漿的建設工程應予以制止并及時向有關部門報告。禁止現場攪拌混凝土、砂漿的建設工程實行招標投標的,建設單位應當將使用散裝水泥、預拌混凝土、預拌砂漿的要求列入招標文件。
五、安全和環保
(一)預拌混凝土、預拌砂漿的生產、運輸、儲存和使用應當符合安全生產和環境保護的要求。預拌混凝土、預拌砂漿專用車輛裝載混凝土、砂漿,應當符合核定載重量,不得超載,并采取必要措施,防止拋撒滴漏,保持車輛清潔。
(二)預拌混凝土、預拌砂漿專用車輛應當安裝符合國家標準的衛星定位系統,配備右轉彎和倒車的安全提醒設備或者可視設備。專用車輛所有人或者管理人應當保證衛星定位系統以及安全提醒設備、可視設備的正常運行。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依法對衛星定位系統以及安全提醒設備、可視設備的安裝、運行等情況進行檢查。
(三)專用車輛所有人或者管理人應當使用經過業務技能和安全培訓的駕駛人駕駛專用車輛。專用車輛駕駛人應當參加業務技能和安全培訓,掌握操作技能,提高安全生產能力。
(四)散裝水泥管理機構應當會同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組織預拌混凝土、預拌砂漿專用車輛駕駛人免費進行業務技能和安全培訓,專用車輛所有人或管理人應當予以配合。
(五)承擔工程任務的預拌混凝土、預拌砂漿專用車輛確需在限制、禁止的路段或者區域通行、停靠的,憑供貨合同等相關材料向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申請辦理通行手續,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及時予以辦理。獲準通行的專用車輛,應當按照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指定的時間、路線、速度通行,并在指定地點、區域停靠。預拌混凝土、預拌砂漿專用車輛交通規費的繳納標準,可以根據國家和省有關規定給予優惠。
六、法律責任
(一)違反本辦法第三部分第(六)點規定,使用袋裝水泥或袋裝普通干混砂漿的,由散裝水泥管理機構根據《浙江省促進散裝水泥發展和應用條例》第二十五條規定責令改正,市場監管部門立案查處。
(二)違反本辦法第四部分第(二)點規定,不具有可以現場攪拌混凝土、砂漿的情形而進行現場攪拌的,由散裝水泥管理機構根據《浙江省促進散裝水泥發展和應用條例》第二十七條第一款第(一)項規定責令改正,市場監管部門立案查處。
符合現場攪拌混凝土、砂漿的情形但未事先報告的,由散裝水泥管理機構根據《浙江省促進散裝水泥發展和應用條例》第二十七條第一款第(二)項規定責令改正,市場監管部門立案查處。
(三)違反本辦法第五部分第(二)點規定,專用車輛未按規定安裝或者正常使用衛星定位系統以及安全提醒設備、可視設備的,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根據《浙江省促進散裝水泥發展和應用條例》第二十六條第一款規定予以處理。
(四)違反本辦法第五部分第(三)點規定,專用車輛所有人或者管理人使用未經業務技能和安全培訓的駕駛人駕駛專用車輛的,由散裝水泥管理機構根據《浙江省促進散裝水泥發展和應用條例》第二十六條第二款規定責令改正,市場監管部門立案查處。
(五)預拌混凝土、預拌砂漿生產、經營、使用單位,應當按照統計法律法規和統計制度的規定,真實、準確、完整、及時地提供統計調查所需的資料,不得提供不真實或者不完整的統計資料,不得遲報、拒報統計資料。
七、附則
本辦法自2025年12月15日起施行,《龍泉市人民政府辦公室關于印發龍泉市預拌混凝土管理辦法的通知》(龍政辦發〔2014〕111號)同時廢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