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執法主體:龍泉市消防救援大隊
行政執法區域:龍泉市
行政執法領域:行政執法
一、行政執法依據
1、《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
2、《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許可法》
3、《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
4、《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強制法》
5、《倉庫防火安全管理規則》
6、《公共娛樂場所消防安全管理規定》
7、《機關、團體、企業、事業單位消防安全管理規定》
8、《社會消防安全教育培訓規定》
9、《消防監督檢查規定》
10、《火災事故調查規定》
11、《消防產品監督管理規定》
12、《注冊消防工程師管理規定》
13、《社會消防技術服務管理規定》
14、《高層民用建筑消防安全管理規定》
15、《浙江省消防條例》
16、《浙江省高層建筑消防安全管理規定》
17、《公眾聚集場所投入使用、營業消防安全檢查規則》
18、《消防救援機構辦理行政案件程序規定》
19、《浙江省消防行政處罰裁量規定》
20、其他相關國家法律法規
二、行政執法主體單位
龍泉市司法局關于龍泉市行政執法主體的公告(2022年第一批),詳見附件1。
三、執法權限和職責
1、加強消防法律、法規的宣傳,并督導、指導、協助有關單位做好消防宣傳教育工作。
2、負責日常消防監督檢查以及公眾聚集場所投入使用、營業前的消防安全檢查。
3、依法行使消防安全綜合監督管理職能,推動落實消防安全責任制。
4、統籌協調消防領域安全監督管理工作,推動相關行業部門落實直接監管責任,重點聚焦高層建筑、大型商業綜合體、工業企業、沿街店鋪、出租房(民房)及其他人員密集公共場所等方面事故防控工作。
5、定期分析消防安全形勢,提出改善消防安全環境的建議,并提請報告本級人民政府。
6、定期召開專題工作會議,落實上級部署的重點工作,研究落實針對性的消防安全專項治理工作,督促火災隱患整改,提出加強和改進工作的建議,協調解決消防安全重點難點問題。
7、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消防救援機構應當將發生火災可能性較大以及發生火災可能造成重大的人身傷亡或者財產損失的單位,確定為本行政區域內的消防安全重點單位,并由應急管理部門報本級人民政府備案。
8、消防救援機構應當在消防產品使用領域加強對消防產品質量的監督檢查。
9、國家綜合性消防救援隊、專職消防隊按照國家規定承擔重大災害事故和其他以搶救人員生命為主的應急救援工作。
10、國家綜合性消防救援隊、專職消防隊應當充分發揮火災撲救和應急救援專業力量的骨干作用;按照國家規定,組織實施專業技能訓練,配備并維護保養裝備器材,提高火災撲救和應急救援的能力。
11、消防救援機構應當對專職消防隊、志愿消防隊等消防組織進行業務指導,根據撲救火災的需要,可以調動指揮專職消防隊參加火災撲救工作。
12、接到火警,必須立即趕赴火災現場,救助遇險人員,排除險情,撲滅火災。
13、消防救援機構統一組織和指揮火災現場撲救,應當優先保障遇險人員的生命安全。
14、消防救援機構有權根據需要封閉火災現場,負責調查火災原因,統計火災損失。
15、消防救援機構根據火災現場勘驗、調查情況和有關的檢驗、鑒定意見,及時制作火災事故認定書,作為處理火災事故的證據。
16、消防救援機構應當對機關、團體、企業、事業等單位遵守消防法律、法規的情況依法進行監督檢查。
17、消防救援機構在消防監督檢查中發現火災隱患的,應當通知有關單位或者個人立即采取措施消除隱患;不及時消除隱患可能嚴重威脅公共安全的,消防救援機構應當依照規定對危險部位或者場所采取臨時查封措施。
18、消防救援機構在消防監督檢查中發現城鄉消防安全布局、公共消防設施不符合消防安全要求,或者發現本地區存在影響公共安全的重大火災隱患的,應當由應急管理部門書面報告本級人民政府。
19、其他法律法規規定的執法職責權限。
四、執法機構
龍泉市消防救援大隊,地址:浙江省麗水市龍泉市中山東路91號,辦公時間(工作日,具體以麗水市政府規定為準):上午8:30-12:00,下午2:30-5:30(夏令時);上午8:30-12:00,下午2:00-5:00(冬令時),聯系方式:(0578)7122089。
五、行政執法人員、行政執法輔助人員名單
龍泉市消防救援大隊行政執法人員、行政執法輔助人員名單,詳見附件1。
六、行政執法裁量基準
詳見附件2
七、行政執法程序圖(或行政處罰流程圖)
1、消防監督檢查工作流程
2、重大火災隱患監督整改工作流程
3、臨時查封程序流程
4、對逾期不執行停產停業、停止使用、停止施工決定的強制執行流程
5、行政處罰一般程序工作流程
八、救濟渠道
1、當事人的權利(含監督救濟渠道)
①當事人提出行政許可申請,符合法定條件、標準的,有獲得準予許可的權利;
②當事人在接受消防救援機構調查或者檢查時,或者實施其它具體行政行為時,有要求執法人員出示證件、表明身份的權利;
③當事人對消防救援機構做出的行政許可或其認定的違法事實及擬給予的行政處罰,或者不同意當事人的申請的事實與理由,有陳述與申辯的權利;
④當事人對消防救援機構擬作出的具體行政行為決定的事實、理由及依據,有了解、知情的權利;當事人有權查閱行政機關做出的準予行政許可決定,有權查閱消防救援機構對被許可人從事行政許可事項的活動的監督檢查記錄;
⑤當事人對消防救援機構擬作出給予個人二千元以上、法人或其他組織三萬元以上罰款,停產停業、停止施工等行政處罰,以及對消防救援機構做出的重大行政許可決定,有要求舉行聽證的權利;
⑥當事人認為消防救援機構案件調查人員、檢查人員,或者聽證主持人與案件有直接利害關系的,有權申請回避;
⑦當事人對消防救援機構做出的不予行政許可的決定或認為其具體行政行為侵犯其合法權益,有依法申請行政復議或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的權利;當事人對行政復議決定不服的,有權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當事人認為消防救援機構及其行政執法人員違法行使職權侵犯自己的合法權益造成損害的,有依法取得賠償的權利;
⑧當事人對于消防救援機構和其行政執法人員的違法失職行為,有權申訴、控告;對于消防救援機構和其行政執法人員違反黨紀、政紀的行為,有向紀檢監察部門檢舉的權利,有權向消防救援機構舉報違法從事行政許可事項的活動;
⑨法律、法規規定的其它權利。
2、當事人的義務
①當事人有自覺遵守《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等法律、法規、規章的義務。
②當事人在接受消防救援機構調查、檢查時,有應配合檢查調查的義務。
③當事人在向消防救援機構提出行政許可等申請時,應當向消防救援機構如實提交有關材料和反映真實情況,并對其提交材料實質內容的真實性負責。
④對消防救援機構依法做出的決定,當事人有在決定規定的期限內自覺履行和主動、及時糾正其違法行為的義務。
⑤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義務。
九、隨機抽查事項清單
1.龍泉市消防隨機抽查事項清單,詳見附件3。
2.雙隨抽查事項清單:https://zjzft.zjzwfw.gov.cn/pub/#/pub?key=1
十、監督投訴
1.投訴舉報電話:0578-7122089
2.投訴舉報地址:龍泉市中山東路91號;郵編:3237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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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2 ?浙江省消防救援總隊關于印發浙江省消防行政處罰裁量規定的通知.do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