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行政執法機構和人員基本情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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蘭巨鄉為法定行政執法部門,共有行政執法主體1個,執法證人數30人(詳見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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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執法依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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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中華人民共和國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和地方各級人民政府組織法》第六十一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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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中華人民共和國統計法》第十六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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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第三十二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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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中華人民共和國人口與計劃生育法》第十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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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條例》第四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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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中華人民共和國禁毒法》第三十四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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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全國經濟普查條例》第十六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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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物業管理條例》第十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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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保障農民工工資支付條例》第四條第二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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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浙江省社會治安綜合治理條例》第九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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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監督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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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執法監督部門:蘭巨鄉紀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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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監督電話:0578-72820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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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執法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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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詳見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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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救濟渠道:
? ? ?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許可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強制法》等法律法規規定,相關當事人對本機關作出的行政執法行為具有以下權利和救濟途徑:
1.在行政執法過程中,當事人依法享有陳述申辯、申請聽證、提起行政復議、行政訴訟等權利,對本機關違法行為侵犯其人身權或造成財產損失的有獲得國家賠償的權利。
2.救濟途徑。當事人如對本機關作出的行政許可決定書、行政處罰決定書或實施的行政強制行為不服的,可以選擇以下之一法律救濟途徑:1.自收到決定書或行政強制行為實施之日起六十日內有權向龍泉市人民政府申請行政復議。2.自收到決定書或行政強制行為實施之日起六個月內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具體詳見附件的麗水市中級人民法院《關于實施行政訴訟跨域管轄制度的意見》)。
?????? 六、職責權限:
七、蘭巨鄉行政執法“三項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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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詳見附件)
???? ?八、隨機抽查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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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詳見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