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科室、直屬審計中心、內部審計指導中心:
為切實貫徹民主集中制,規范領導干部決策行為,提高領導干部決策的科學化、民主化水平,進一步落實黨風廉政建設黨委主體責任和紀委監督責任,深化懲治和預防腐敗體系建設,經局黨組研究,現將修訂的《龍泉市審計局“三重一大”事項決策制度》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
龍泉市審計局
2020年11月20日
龍泉市審計局 “三重一大”事項決策制度
為切實貫徹民主集中制,規范領導干部決策行為,提高領導干部決策的科學化、民主化水平,進一步落實黨風廉政建設黨委主體責任和紀委監督責任,深化懲治和預防腐敗體系建設,根據《中國共產黨章程》、《中國共產黨黨內監督條例(試行)》、《黨政領導干部選拔任用工作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監察法》、《國務院關于印發全面推進依法行政實施綱要的通知》等有關規定,結合我局實際,制定本制度。
一、目的意義
“三重一大”事項集體決策即“凡屬重大決策、重要干部任免、重要項目安排和大額資金使用必須經集體討論,不準個人或少數人專斷”。“三重一大”事項集體決策制度是貫徹落實黨的民主集中制的制度安排,實施“三重一大”事項集體決策制度有利于促進單位領導干部廉潔從政,規范決策行為,提高決策水平,防范決策風險,對我局進一步規范黨組權力行使和加強反腐倡廉建設具有重要意義。
二、指導思想和基本原則
(一)指導思想。高舉中國特色社會主義偉大旗幟,以鄧小平理論、“三個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學發展觀為指導,深入貫徹黨的十九大和十九屆二中、三中、四中全會精神,以明確實施內容、規范實施程序、強化監督檢查和責任追究為重點,進一步推進“三重一大”決策制度的貫徹落實。
(二)基本原則。“三重一大”事項堅持集體決策原則,按照集體領導、民主集中、個別醞釀、會議決定的要求,集體討論決定。加強調查研究,尊重和反映客觀規律,廣泛聽取意見,自覺接受監督。
三、實施內容
(一)重大決策主要包括:1.黨和國家的路線、方針、政策和市委、市政府重大決策部署的貫徹落實;2.涉及全局性的體制、機制、制度方面的重大改革措施;3.單位工作目標、考核、獎懲方案的研究;4.單位領導班子成員分工、內設機構設置調整的研究決定;5.責任事故、突發事件等事關社會安全穩定和諧重大問題的處置方案;6.研究決定涉及群眾、單位干部職工切身利益的重大問題;7.黨風廉政建設中的重大問題;8.其他需要集體研究決定的重大事項。
(二)重要人事任免主要包括:1.機關和下屬單位干部的考核、選拔、任免、推薦、調動和獎懲;2.推薦申報各類先進個人或先進集體;3.公開招錄、選調工作人員(自聘人員);4.后備干部的推薦; 5.其他需要集體研究討論的人事問題。
(三)重要項目安排主要包括:1.新建、改建、擴建,以及裝修、維修等建設工程項目;2.重大物資、設備采購項目;3.一定額度的不動產購置;4.各類國有資產處置;5.以單位名義對內對外合作、擔保等項目;6.涉及經濟發展的重要項目、民生社會事業項目立項、安排; 7.其他需要集體研究決定的重大項目。
(四)大額資金(1萬元以上)使用主要包括:
1、年度資金預算安排;
2、各類專項資金的立項安排、使用與管理;
3、大額資金的支出;
4、其他需要集體研究決定的大額資金使用。
四、決策形式及程序
(一)重大決策。涉及重大決策問題,應根據具體情況,經黨組書記、局長或分管領導醞釀,提出初步設想,在認真聽取各方面意見的基礎上,由局黨組集體討論后做出決策。
(二)重要干部任免。根據《黨政領導干部選拔任用工作條例》的規定,股級干部的任免,應通過個別醞釀、組織考察、征求意見、公示等必要程序后,由局黨組集體討論做出任免決定。
(三)重大項目安排及大額資金(1萬元以上)使用
1、重大項目的安排必須由承辦科室在充分調查研究或論證的基礎上提出方案或報告,經主管領導審閱同意后,按照審批權限,提交黨組會討論決定。
2、大額資金使用必須由使用科室擬定支出計劃或報告,經管領導審閱同意后,按照審批權限提交黨組會討論決定。
3、機關經費開支由分管領導或主要領導審批;大額資金支出由黨組會討論決定,形成決議后實施。
4、凡屬于政府采購目錄內的物品,必須按照《政府采購法》規定,統一進行采購。
五、監督管理
1、局領導干部要嚴格按照黨風廉政建設責任制的要求,帶頭執行“三重一大”的有關規定,并要求所分管的科室和局屬單位嚴格執行有關規定。
2、凡涉及“三重一大”問題的局黨組會,必須有詳實的會議記錄。會議記錄由辦公室主任或辦公室相關人員記錄,會議記錄由辦公室存檔備查。
3、對于未按規定程序選拔的干部,局辦公室不予辦理任免手續,并必須糾正。
4、嚴格實行政務、財務公開制度,干部任免、獎懲及財務支出等事項,按規定進行公示或公布,接受群眾監督。
六、責任追究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追究責任:
1、未按規定內容、范圍、程序報領導班子集體研究決定的;
2、擅自改變領導集體決定或不按領導集體做出的決定辦事的;
3、擅自泄露領導集體研究決定的應保密事項的;
4、弄虛作假,騙取領導集體做出決定的。
屬于個人責任的,在單位職權范圍內按以下形式追究:情節輕微的,對主要責任人給予批評教育、誡勉談話;情節較重、造成一定損失的,責令主要責任人寫出書面檢查或通報批評;情節嚴重、造成惡劣影響和重大損失的,不屬單位職權范圍內的,報上級組織處理。
屬于領導集體責任的,在單位職權范圍內按以下形式追究:情節輕微的,要召開專題會議,開展批評與自我批評,并限期糾正;情節較重、造成一定損失的,主要領導代表班子要做出書面檢討;情節嚴重、造成惡劣影響和重大損失的,報請上級組織做出處理。